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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辽宁省庄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5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冬季,庄河市步云山乡步云山村小周屯居民宋某某将砍伐其蚕场树木一事全权委托给其妹夫吕某某。吕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将宋某某委托砍伐的蚕场树木砍伐。经庄河市林业调查与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查设计,被砍伐树木共计2419株,树种均为柞树,其中幼树726株,其他树木合计立木蓄积23.6142立方米。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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