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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403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20年5月9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成,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至5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本区展茅街道、嵊泗县菜园镇盗窃作案3次,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740元,分述如下:

1. 2020年4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本区展茅街道**市场**号摊位,趁被害人张某某找零不注意之际,在摊位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2. 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嵊泗县**菜场二楼**摊位,趁被害人徐某某找零不注意之际,在摊位塑料盆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

3. 2020年5月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又先后至**菜场**摊位、**摊位和**摊位,趁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和俞某某找零不注意之际,分别窃得现金人民币50元、110元和480元。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嵊泗县**镇**宾馆**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吕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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