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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污染环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17日至4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9月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已起诉)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镇**村等地,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废机油用于加工生产“脱模剂”,并出售给建筑工地,加工过程中造成废机油在地面的遗撒。经核实,加工出售“脱模剂”219桶、废机油11桶,总共约34.5吨。经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非法处置的废机油、脱模剂、沾染废机油的铁桶均属于危险废物,脱模剂用于建筑施工会残留在混凝土和模板上,造成建筑物内环境污染。

2019年9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乐店派出所与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一院内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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