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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9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驾驶辽C****Q号轿车因别车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矛盾,在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兴隆大道交通岗附近,被害人徐某某下车和吕某某理论,吕某某没理徐某某后,徐某某吕某某车玻璃、拽车门,并踢车门一脚,踢出一个坑,吕某某下车后双方撕打在一起,徐某某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时吕某某主动报警,事后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系自首。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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