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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新城*栋楼下处因玩骰子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殴打王某某头部、左侧胸部致伤。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因损伤致左侧第3-5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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