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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临海**药业员工,现系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浙江省临海市**药业一办公室内因牛某某和其老婆刘某某吵架,遂将一安全帽砸向牛某某,致使牛某某后退时腰部撞到钢管受伤。经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外伤致腰2左侧横突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d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伤势照片、病例材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情节轻微,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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