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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路****附近菜地,与被害人陈某某因水桶摆放位置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将陈某某推到致使其胸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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