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本市东区**公园**园职工宿舍**楼**处,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抓扯,抓扯中吕某某将周某某压倒在地,致周某某右侧第4-7、9-11、左侧3-9肋骨骨折、腰第1、2、4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吕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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