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小区*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1年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征求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在乌苏市**房齐某开的 “*特”*店内喝酒时,看到巴某某与齐某某及其女友周某某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吕某上前劝解,在劝解过程中时巴某某又与吕某发生争吵,吕某遂用额头撞击巴某某面部,致巴某某鼻梁骨骨折。2020年9月16日,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并在公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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