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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放火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区**号,现住此地。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佳,北京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9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9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因其东院邻居高某某(男,71岁,木林人)在建二层楼留有西窗侵犯自己隐私一事心怀不满,遂取出家中存有汽油的啤酒瓶两瓶,用卫生纸堵住啤酒瓶口作为引燃物,使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先后向高某某家中抛掷,其中一瓶撞墙破损燃烧,致高某某家保温板轻微损坏,另一瓶未摔碎自行燃尽,未引燃其他物品。经鉴定,被损坏的外面保温板价值人民币70元。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目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吕某某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吕某某涉嫌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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