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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7********,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蔡县“**菜馆”负责人吕某某拖欠王某某等人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份的 34240元劳动报酬。新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0年6月2日依法向新蔡县“**菜馆”负责人吕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0年6月10日前足额支付王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同日吕某某在新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签收。2020年6月11日,新蔡县“**菜馆”负责人吕某某逾期拒不支付王某某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改正此违法行为。(现拖欠劳动报酬已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到案后已结清劳动报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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