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荣华,云南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3月1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与李某某签订嶍峨古镇2#、3#、6#、7#、9#地块建设工程项目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后,因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拖欠工人工资,多名工人遂向峨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反映吕某甲拖欠工人工资一事。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与龙某某等21名工人写下结算书,签字确认拖欠21名工人共计214701元工资。2019年7月2日,峨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吕某甲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吕某甲认可欠薪,但是以和上家李某某存在结算纠纷和没有能力支付为由一直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7月15日,峨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吕某甲拖欠工人工资一案移送峨山县公安局。峨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吕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立案侦查。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经峨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之后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委托龙某某支付了19名工人工资共计176711元,蒋某某、吕某乙愿放弃吕某甲所欠的工资。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已赔偿、支付劳动者报酬;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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