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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0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及其丈夫叶某某(已判刑)与林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叶某某于判决生效之内起十日内偿还林某某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17192元并支付利息34784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吕某某对叶某某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判决于同年6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同年7月4日,林某某因叶某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而向翔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叶某某、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叶某某、吕某某未主动履行。同年8月1日,翔安法院查封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房产。同年10月12日,翔安法院执行人员到该房屋张贴公告,责令叶某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同年10月19日前腾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叶某某、吕某某仍未迁出。同年11月22日,翔安法院执行人员至该房屋强制开锁评估,强制换锁并张贴封条,因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执行人员同意由其暂时居住并将该房屋跃层钥匙交给吕某某。翔安法院多次通过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短信、电话等方式责令叶某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履行腾房义务,二人均未履行。2020年5月7日,该房屋拍卖成交。同年5月9日,翔安法院留置送达责令腾房通知书,责令该二人于同年5月13日前腾空搬出涉案房屋。同年6月1日,叶某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才腾空该房屋,次日,翔安法院将该房产交付给竞买人。同年6月9日,翔安法院扣划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1460.61元。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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