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93********,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石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28日、2019年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末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一姓“麻”男子(在逃)在长春市南关区双赫舞厅对面新华书店楼一楼私自开设“彩票站”,其以每月4000元至5000元工资雇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杨某某、石某某作为操盘手,以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3、中国体育彩票11选5开奖结果为依据,利用掌握的网络赌博账号组织多人从事赌博活动。2018年5月9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该场所进行调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8人,缴获赌资3222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与证据:
(一)书证: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彩票赔率照片、网站账号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二)证人曹某某、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石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赌资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