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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镇*****号附*因涉嫌犯有帮助毁灭证据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另案处理)从绰号“包谷”的朋友(真实身份不明,已去世)和花某某(绰号“四筒”)处各借得一把气枪,后将两支气枪藏匿于自己家中。2020年6月18日民警在吴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时未查获枪支,后其妻吕某某(另案处理)在吴某某奶奶住所的客厅内发现了吴某某藏匿的两支气枪,同月19日凌晨吕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谌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处理枪支,谌某某经吕某某同意后将两支枪带到西昌市湿地公园五期镇海桥丢弃在桥下水塘内。后公安机关再次搜查过程中,吕某某如实汇报丢弃枪支一事,谌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带领侦查人员找到被丢弃的枪支。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吕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帮助配偶隐匿证据,社会危险性小,情节轻微,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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