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外卖员,住苏州市姑苏区**路**巷**号(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本人名下的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出售给夏某某,并由夏某某出售给他人后,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截至案发,该卡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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