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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威海**电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公寓室。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刘某某、张某在威海市环翠区**镇**公寓附近,因酒后言语不和,与互不相识的路人李某某、郝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先后使用路边一垃圾铲殴打对方,后刘某某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某郝某某手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李某某、郝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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