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村**楼**号楼**单元**楼**号。1990年因盗窃罪被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吕某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村北梁上坟烧纸时导致附近林地着火,经鉴定,过火地块总面积53.38亩(其中过火空地面积为18.46亩,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4.92亩)。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林地无损失。
本院认为,该林地的地块已于2012年被国家林业局和国土资源部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元宝山露天矿第四期排土场用。在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土地的性质发生变化,尽管该地块上有松树没有采伐,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林地,不能用失火罪的标准(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来衡量吕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吕某某的上述行为,因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达到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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