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莆田市**局干部,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号楼**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闽B*****二轮摩托车,途经莆田市**医院门口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2.86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从林某某、许某某处得知郭某某涉嫌强奸罪负案在逃,即通过梁某某联系、动员郭某某投案。12月7日,郭某某返回莆田,吕某某在梁某某家中再次动员并陪同郭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12月24日,郭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许某某、梁某某等12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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