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91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4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大冶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1±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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