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0时50分许,吕某某醉酒后驾驶京N*****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华阳路口左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醉酒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到案后其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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