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21992********,回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P3****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妙峰路新粮桥北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