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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同江市****,住同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吕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惠江街由北向南骑行至南悦新城小区楼下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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