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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区**组**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轿车由**停车场往**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停车场收费杆处时,被交警查获。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211号”检验结果:对标有吕某甲的血样进行两次平行检测,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分别为94.4mg/100mL、90.5mg/100mL,取平均值为92.5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被查获时尚未行驶出停车场且驾驶距离较短,血液酒精含量相对不高,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交通事故。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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