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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1 日15 时35 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2“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行至仙桃市**镇******网吧门前路段时,与毛某某驾驶的鄂M****2“江淮”牌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仙桃市交警支队认定,吕某某、毛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吕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4.6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毛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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