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13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田**号。2011年11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浙DY****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亚朵酒店出发驶往城西方向。1时3分许,途经诸暨市艮塔路三角广场地方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