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13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田**号。2011年11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浙DY****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亚朵酒店出发驶往城西方向。1时3分许,途经诸暨市艮塔路三角广场地方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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