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时许,吕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上街买菜,行至武邑县**路与**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5.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摩托车。
本院认为, 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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