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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号,现住本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时许,吕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上街买菜,行至武邑县**路与**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5.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摩托车。

本院认为, 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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