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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轿车在大城县田王文村至李思河村公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84.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低,且在乡间道路上行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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