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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沧州市运河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冀J*****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沧河路**工地(位于沧县境内)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吕某某静脉血样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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