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号,现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府**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新****红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钱塘江路行驶至七一酱园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饮酒后未直接驾驶车辆,系隔夜第二日驾驶车辆,主观恶性较小,且其本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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