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8〕2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86********,户籍地:甘肃省康县**乡**村**社,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康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晚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9****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康县**镇**街自东向西行驶至康县人大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随即在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mg/10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悔罪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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