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群众,山西省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镇**村**,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8的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lO3.0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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