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85********,汉族,大学本科,宁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宁B****2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沐春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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