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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住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持C1D驾驶证驾驶豫M*****小型汽车,在三门峡市陕州区天鹅湾附近沿陕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世纪花坛西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吕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9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以下,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形。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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