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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包庇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湛江市徐某某**镇**村**队**号。因涉嫌包庇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徐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为报复徐某某**公馆酒吧工作人员林某甲,其伙同林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CRV轿车(无挂牌)在徐某某**路**太子KTV门口红绿灯转弯路段处故意追尾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香槟色凌志小轿车(浙BB****),趁被害人林某甲下车查看车辆碰撞情况期间,韩某某蒙面从副驾驶室下车持自制猎枪两支打伤被害人林某甲双腿及毁坏被害人林某甲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等处,随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03月27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林某某、吕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林某某作案时车辆为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租赁后交换给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案时使用并当时协助韩某某将车牌拆除。案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查询该车行车轨迹后立即告诉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事后明知韩某某等人作案犯罪事实还一起商量如何应对公安机关侦查等。案后,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将作案两支作案枪支、另外私藏的两支枪支及子弹交给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藏放,获此信息后,立即组织对魏某某追捕,但未能及时将其抓获,在其家属协助下已追缴并扣押的疑似枪支四把(其中二把为该案作案工具)、疑似猎枪子弹四十六发等物品,经湛江市公安局鉴定:韩某某被扣押的四件枪形物体是枪支,四十六枚疑似弹药是自制猎枪子弹46发。韩某某在供述中称其持有的四支自制猎枪每支以2500元的价格分四次向一名绰号叫“**"  (李某某,身份证号4408251991*******,在逃)的男子所贩买,而猎枪子弹是以l500元价格一次性向一名绰号叫“**"(陈某某,身份证号。4408251995*******,在逃)的男子所购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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