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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街道**路**号**组**室,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街道**路**号**组**室,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3日凌晨01时15分许,被害人梁某某持本人中国****卡在库车市*****楼下**银行ATM机取款2000元,离开时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来到该ATM机准备取款,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他人遗忘的银行卡,且ATM机处于可查询、存取款界面,遂将卡内5000元现金分两笔取走,将银行卡放在ATM机操作台上离开。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有报案纪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监控、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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