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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城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城固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白色陕******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城固县城西环三路与108国道交汇处沿城固县西环三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福万家超市附近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西环三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倒地,车辆受损。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下车查看,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候。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经诊断确认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吕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75万元的刑事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吕某某系过失犯罪,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吕某某真诚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近亲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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