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悬挂辽阳111338号大江精品牌电动三轮车,牵引康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阳县刘二堡镇王家村八组路段,与相对方向吕某某(无证)驾驶的新能源蓝色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康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郭某某、吕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康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吕某某被扣押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移送法院。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