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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村委会****组,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豫Q1****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西沙西站路口时,与被害人晁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晁某某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吕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通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晁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通行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后,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吕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8万元;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3.2890万元。吕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吕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案发后,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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