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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通过李某某(已判决)以每副700元的价格为客户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共计14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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