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90********,汉族,大专文化,**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新疆**公司决定参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二期)、**(**片区、**片区)投标并指派新疆**公司**王某某(同案不起诉)负责跟踪对接此项目。为能中标上述项目,王某某通过关系联系上**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表示希望利用**局资质参与项目围标,吕某某同意帮忙,后吕某某根据新疆**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内容及报价区间制作好标书并以**局名义参与围标。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吕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后果。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