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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吴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3日19时许,吕某某伙同吴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物流**区西北门对过路北空场,将公某某打伤,后经法定鉴定,公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和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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