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庄。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9月22日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11日00时19分许,泌阳县**办事处被不起诉人吕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小忍者川崎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迎宾路南段艺顺大排档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泌阳路东KTV门口路段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240号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吕某不需要判处刑罚。2017年12月1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吕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