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江河乡**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2月15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下午4时许,吕某甲约伯伯即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坐自己的船去湘江流域电鱼,被不起诉人吕某乙表示同意。吕某甲从家里带了升压机与吕某乙上船后,吕某甲将升压机用电线接在船上的柴油发动机的电瓶上,再从升压机上接出两根电线连接两根竹竿,随后将竹竿插入水中用于电鱼。吕某甲安排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坐在船尾负责看守电瓶开关,如果自己不慎掉入水中时由吕某乙负责及时关掉开关,以防带电竹竿电到自己。吕某甲则在船头负责开船和电鱼,当鱼被电死浮出水面时还负责捞鱼。
被不起诉人吕某乙与吕某甲驾驶船只从常宁家中出发,行驶了半小时左右到达衡南县近尾洲管山村一个洲岛附近被查获,总共用电捕获了一条一斤左右的草鱼和十条小白条。
根据衡南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清政通[2019]14号)《关于规范全县捕捞渔民禁捕退捕工作的通告》文件规定, “一江三水”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捕,其中“一江”的湘江衡南段为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永久性禁捕;“三水”的耒水、蒸水、舂陵水衡南段禁捕期暂定为10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衡南县辖区“一江三水”内从事渔业捕捞。经过衡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认定:吕某甲、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乙自愿购买2500元共计6万只鱼苗,在衡南县农村农业局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放养到衡南县云集桥头湘江河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及吕某甲的个人信息、衡南县农村农业局出具的《关于吕某甲、吕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及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购买鱼苗投放湘江河里以弥补自己对鱼类资源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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