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1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广元市**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广元市昭化区**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理事。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涉嫌骗取贷款、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限1次,于2020年7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同年8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李某某先后以广元市**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广元市**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等名义,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用于受托支付,并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分别在绵阳市**银行广元分行贷款300万元、中国**储蓄银行广元分行申请贷款500万元; 继而,在2015年期间,吕某让其亲朋好友帮忙以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申请贷款借给公司使用,由李某某负责经办,在中国**银行广元市利州区支行共贷款74万元;同年12月,吕某、李某某借用自己的亲戚和朋友,冒充香菇种植户的名义到广元**银行卫子分理处,为其公司进行贷款,吕某联系好贵商银行后,李某某向贵商银行提供虚假的入社协议冒充香菇种植户,之后由李某某统一办卡,放贷成功后再将贷款转入李某某和**香菇合作社帐内使用,贷款总金额125万元,截止目前仍拖欠本金未归还。除此而外,吕某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吕某、李某某在绵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在邮政银行贷款500万元,均有真实足额担保,并在逾期前予以归还,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以及以他人名义在中国**银行贷款74万元借以使用,均不构成犯罪。吕某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侦查机关以达不到起诉条件已先行撤回不予认定。对吕某、李某某骗取贵商银行125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经补充侦查2次,本院仍然认为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银行损失不能确定,贷款的实际用途不明,证据收集不全,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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