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1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晚,暨中方县政府颁布的禁渔期期间,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使用背包式电鱼机在禁渔区中方县新建镇黄金村黄金水库附近水域非法电鱼,捕捞渔获物0.5公斤。当晚11时许,向某甲被中方县畜牧水产综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同年9月19日,中方县畜牧水产局将向某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方县公安局。次日,中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主动向中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蓄电池、电压逆变器、电鱼竹杆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所用渔具方法的认定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向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其又系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