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79********,汉族,大学文化,通江县**馆**馆员,中国**会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镇**街道**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报;2020年6月8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8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报。
通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通江县铁佛镇大佛寺村六社村民李某某处购买楠木一株并雇人采伐、制材。后向某某在通江县铁佛镇大佛寺村四社梁某某山林购买楠木一株,2019年12月7日,由邹某某雇请工人帮其采伐、制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原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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