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万盛区人,案发时系九龙坡区**街**号“**”批发部经营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区**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杨某某(已判决)未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私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永动机电市场10号、14号门市、大渡口区雅居乐82号门面等地点生产假冒“雕牌”、“汰渍”等洗衣粉对外销售。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明知杨某某销售的洗衣粉为假冒“汰渍”等洗衣粉的情况下,多次从杨某某处购进假冒的“汰渍”等洗衣粉后全部予以销售。2020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批发部将向某某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向某某销售假冒“汰渍”等洗衣粉金额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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