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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四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8********,汉族,初中,打工,住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许某某、尹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村**大厦**房间,对收购的各种型号废旧**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进行翻新,之后以原装正品的名义在**店铺上对外销售。期间,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负责组织管理工人、拆分、组装手机屏幕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参与拆分手机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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