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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1995年6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1月9日因吸毒于被涪陵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1日被涪陵公安决定强制戒毒2年;2018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送至涪陵强制戒毒所戒毒2年。

本案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1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向某某将丰都县**街道**大道**号门市“**辣鸡门店的卷帘门撬开后,盗走店内价值人民币4750元的香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都县公安局认定的不起诉人向某某是否实施了本案的盗窃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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